独山县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细则,规范国企投资,未落实资金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

2023-04-28

近日,独山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独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提出10个“严禁”、26个“不得”规范国企投资。要求 剥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政府融资职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一律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全文及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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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重大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独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项目谋划储备、决策评估、审批管理、招标管理、变更管理、建设管理、竣工管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项目后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 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 公共领域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本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和基本建设程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三边工程”。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 健全项目谋划生成长效机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瞄准国家战略、投资导向、产业政策、重要规划和试点示范区谋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县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结合项目优先顺序,及时提交县项目联评联审工作组办公室 开展项目联评联审和评估论证工作。通过县政府决策评估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适时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制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经履行决策评估程序、达到《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
第三章 项目决策评估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开展项目决策评估,评估论证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 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工作,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报告。评估论证所产生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对于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分类别按批次统一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项目清单、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评估意见等相关材料,作为评估论证重要参考和依据。评估论证应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专项)乙级以上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为评估论证机构。项目评估机构不能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为同一机构。评估论证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估意见。评估论证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和信用中国(贵州)失信名单的单位和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召开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包含评估论证),联评联审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结合项目实际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政法、信访、应急等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集中论证项目要素保障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报告报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按要求报相应层级政府进行审议决策。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本级财政资金不包含上级支持的预算内资金、行业专项资金等)1000万以下项目报县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依据。
使用本级财政资金 1000 万元—5000 万元,或者总投资 1 亿元—5 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报县政府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州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 5000 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报县政府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 10 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州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 从严审批债务高风险地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对县级政府债务率 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发展改革部门、州财政部门、州行业主管部门联审并出具明确意见,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审议决策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压低项目投资估算或 者拆分项目,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投资估算浮动超过 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过原决策评估权限的,也应当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能以项目决策评估代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且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审批实施方案的方式组织实施。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安全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和项目安全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建设资金等必要条件,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要件。项目选址要避让存在风险的敏感区域,确保建设地点符合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水源保护地、气象观测点等管控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出具正式论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编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出具正式论证意见。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实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初步设计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主管(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总投资分别进行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下达后,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须在获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预算造价和工程预算,报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前置要件评估论证管理,咨询评估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依法应履行评估论证而未履行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八条 擅自违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概算超过估算 10%及以上的初步设计申请,一律不予审批。确有正当理由概算总投资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 10%的,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报批初步设计。
第五章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监管责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聚焦主业发展,突出质量效益,严格按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应当与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国有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当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第三十一条 剥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政府融资职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只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主要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者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严格规范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行为。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决议方式,违规将应当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承建;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一律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第六章 招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审批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方可进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招标。项目单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未招标项目违法发包或拆分发包。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招标办)负责招标投标协调指导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项目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不能倒置。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规划区内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取得正式用地手续。
(四)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豁免目录项目除外)。
(五)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要按批复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完成投资,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四十一条 落实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责任的上级单位)或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涉及项目行业类别较多的专项,由具体项目对应的归口行业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工期。因建设过程中规划调整和拆迁安置等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项目单位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和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按年度计划、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管理使用。
(一)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经本级财政审核后,根据监理、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核准的工程量进度清单或跟踪审计部门核准的实物工程量进度清单按合同约定进行进度工程款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二)进度款拨付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
(三)竣工价款结算应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五)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六条 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
(一)项目单位变更和项目名称变更办理程序。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发行债券或建设需要等原因变更项目单位的,或者因建设功能等发生变化需变更项目名称的,由项目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县政府召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专题研究并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项目单位根据县政府意见变更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能评等),按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程序。由项目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研究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变更审查文件批准后,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程序。由项目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经其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编制设计变更报告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原初步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初审核实,技术审查单位出具是否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认定函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由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办理,重大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查符合要求后,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批复。
(四)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图涉及重大变更及消防设计变更的,应由项目单位将设计图纸送原图审单位一并审查,图纸审查合格后,将图纸审查合格意见书送至县住建局。
(五)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需紧急变更的特殊情况而又无法及时按正常程序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先行主持现场变更工作,变更方案实施的同时应告知相关部门,并在合同条款时效内补办变更手续。
(六)对实施前不申报、非特殊情况先实施后申报的重大设计变更,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将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责任追究结束后,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审查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再由县发展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认定并联合出具认定函,不再予以批复。
(七)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程序办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材料说明紧要的抢险情形;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应将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程序办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并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提供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概算超 10% 及以上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意见提出综合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决定。违规超概的,应当先行对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等造成投资超概算的,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设计变更以外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概算调整的依据。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请示;
2.原初步设计文本和批复核定文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和中介机构出具
的审计意见,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
5.资金来源证明。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外部环境和本身情况变化,后续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继续实施的存量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并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再决策。通过调整为停建、缓建、转建、续建和市场化改造、战略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盘活,最大限度挽损、减损、止损。
第八章 竣工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管理。
(一)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结算为基础,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由有权限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由项目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行组织验收。
(三)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完成后,项目单位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或竣工验收申请。
(四)项目建设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结合各自行业规范要求、合同约定,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完成交付、竣工、综合验收、财务核算管理等工作。验收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参加,形成综合验收报告。
(五)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六)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初审单位的审核结果,应当视情况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方式再次对结算的真实情况进行复核。
(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及时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现场复核、现场审理和现场勘验,确保政府投资准确、真实、完整。
第五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黔南)管理。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贵州黔南)网站公示。
第九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审批的内容、规模和标准建设完毕,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建设的目的、过程、效益、财务、作用和影响,预期目标和实际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后评价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决策评价、项目目标实现评价、项目执行情况评价、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可持续评价和其他评价等。
第五十三条 后评价项目主要在以下范围内选择:
(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备)、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
以及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巩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及其他弱势群体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七)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
第五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每年年初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
第五十五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 2 个月内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第五十六条 被评价单位完成并按时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根据投资规模大小、工程复杂程度等,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十七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单位,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报告,对照项目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接受后评价任务的依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后评价工作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方法、后评价工作过程、后评价结论、意见和建议。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的项目,可不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五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业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追责问责。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独府发〔2020〕29 号)停止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州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政策解读:《独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细则》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重大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独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2.《细则》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细则》第二条  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国家、贵州省、黔南州相关部门对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流程是哪些?
答:《细则》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按要求报相应层级政府进行审议决策。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本级财政资金不包含上级支持的预算内资金、行业专项资金等)1000万以下项目报县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报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依据。
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报县政府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州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报县政府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州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4.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有哪些?
答:《细则》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项目通过决策评估后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对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且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审批实施方案的方式组织实施。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项目单位在获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预算造价和工程预算,报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5.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严格落实“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二是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三是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四是落实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五是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六是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管理;七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八是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制;九是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十是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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